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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扬州市朱自清中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23 17:57 供稿: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市纪委《关于推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意见》要求、《扬州市朱自清中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众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和学校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有关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改革方案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
(五)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六)讨论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学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及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电。
(七)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考核、党政纪处分。讨论确定学校后备干部人选。
(八)校级及以上各类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与评选,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等。
(九)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案。
(十)讨论决定重大基本建设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3万元以上的开支;预算外新增大额资金的使用。
(十一)需要由党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和事项。
二、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一般提前一周交学校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二)会议准备。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
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的校领导与其他分管校领导充分协商。
(三)酝酿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根据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将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酝酿意见。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干部领导小组应进行充分酝酿。
(四)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相关议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必要时由分管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由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学校主要领导可就议题做说明,但一般应最后表态。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对议题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常委对议题进行逐项表决。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根据多数常委的意见宣布会议决定。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六)形成文字性资料。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在党委(党组)会议专用记录本上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会议作出的决定,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三、议事决策规则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议列席人员包括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纪委副书记以及党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干部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五)议决有关事项时,分管校领导一般应在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校领导报告情况、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亦应事前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根据情况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对未到会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传达会议情况。
(六)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位党委委员动议,并在会前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同意复议,方可提交会议复议。
四、议事决策纪律
(一)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二)个人意见与会议意见不一致,允许保留,但必须尊重并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三)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四)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五、议决实施与责任追究      
(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学校办公室负责常委会决议的督促落实。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常委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违反保密纪律,擅自外传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四)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依纪予以追究,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本议事决策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朱自清中学校长办公会
议事决策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市纪委《关于推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意见》要求、《扬州市朱自清中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的建议方案。
(二)研究提出除党的部门之外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建议方案。
(三)学校学科教研室主任、年级组长、中层干部的选聘。
(四)教师的招聘、调配、调动;各类职称评审报送人选的确定;教师岗位晋级评审等。
(五)研究提出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的建议方案。
(六)讨论决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讨论决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八)讨论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违纪处理。
(九)讨论决定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以学校行政名义授予或推荐的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十一)讨论决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
(十二)讨论决定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或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使用。
(十三)需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事项。
二、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校长和主管校领导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会议准备。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部门应事先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的校领导与其他分管校领导充分协商。
(三)酝酿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前,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必要时,由学校办公室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酝酿意见。
(四)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相关议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然后由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
(五)作出决定。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形成新的方案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
(六)形成文字性资料。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作出的决定,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三、议事决策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二)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长、校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经校长同意可再次上会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五)校长办公会议事时,若有涉及参会者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六)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意见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四、议决实施与责任追究
(一)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学校办公室负责决定的督促落实。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长办公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违反保密纪律,擅自外传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四)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依纪予以追究,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本议事决策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