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的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6-12-22 20:31 供稿: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的规定(暂行)
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督促“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根据《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对我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明确如下: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同志)对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切实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部门各主任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各部门要锁定廉政责任这一关键环节,认真梳理本学校、本处室、本单位权力事项,逐岗逐人定责,逐岗逐人立制,逐岗逐人制约,逐岗逐人廉评,强化执纪、监督和问责。
四、结合职能调整和人员变动,按照“清权、限权、控权”的要求,及时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建立权力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措施,确保人在制度中约束、事在程序中运行、权在阳光下操作。
五、通过定期上廉政党课、组织廉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形式,对所属人员进行党风(政风)党纪(政纪)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切实增强所属人员的廉政风险防范意识。
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既从严要求自己、管好家人,更要从严带好队伍,努力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团队。
七、对因“一岗双责”履职不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学校、本处室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案件,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实行“一案双查”。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的同时,倒查追究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学校、处室、单位负责人主动向校党总支、纪检、监察室及上级组织报告所属学校、处室、单位相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可免于追究领导责任。
八、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校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九、各部门根据本规定,逐层逐级明确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个体责任。
中共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