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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党总支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6-12-22 20:30 供稿: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党总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总支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支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校党总支的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我校教育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讨论和决定本校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给的任务,指导全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  我校党总支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总支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总支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校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校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总支要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总支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奖惩等重大事项;

(三)各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管理要全面、标准要严格、环节要衔接、措施要配套、责任要分明的新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干部培养选拔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深入实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五项规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总支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总支应当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党总支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加强对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的领导,定期研究党建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

党总支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做自觉遵守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的表率。

党总支成员应根据自己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分管领域日常业务工作,做到抓党建与抓业务相统一、相促进,积极向党总支提出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建议。

党总支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本校纪检人员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党总支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学党章党规、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做践行三严三实与争当合格党员的表率。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或专题党性分析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报经市教育局同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遇有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领导班子不团结,以及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等情况,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教育局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党总支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总支会议,组织党总支活动,签发党总支文件。

党总支成员根据党总支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党总支领导本校党组织的工作,讨论本校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总支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市教育局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校党组织向局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党组织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三重一大事项、基层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如实报告,其他党总支成员有责任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

第十四条  党总支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咨询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公开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校党总支委员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总支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总支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总支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其他党总支成员应当支持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总支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总支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总支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

第十六条  以党总支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总支成员代表党总支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总支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总支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总支审定或者经党总支书记批准。

党总支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总支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总支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党总支作出重大决策,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廉洁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总支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党总支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总支会议形式。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按顺序委托党总支其他成员主持。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总支成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党总支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以便充分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成员到会。党总支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总支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党总支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总支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总支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总支成员对党总支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总支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总支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总支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与党总支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总支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督查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总支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到位不得力的;

(二)对改革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主动研究,三创三先精神弱化,工作不在状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三)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问题比较突出的;

(六)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致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直接下属发生严重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省市委精神、党总支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省市委精神、党总支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八)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总支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总支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总支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总支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总支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总支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