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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12-18 19:44 供稿: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简称为教院附中;英文表述为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to the College of  Education,简写为“ MSACE ”;住所地址为扬州市文峰路19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yzjyfz.com

第三条  学校由扬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与使命是致力于让普通百姓子女享受优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 着眼于师生生涯发展的书香校园,成长乐园,精神家园。

第六条

学校校训:进德,修业,至善,日新。

学校校风:求真,务实,高效,卓越。

学校教风:思想鲜明,教法灵活,基础为本,能力为魂。

学校学风:乐于学习,习惯良好,方法得当,意志坚强。

第七条  学校面向扬州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扬州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八条 校歌:《在快乐中成长》。

校标:校标以教院附中英文首字母“j”为原型,上面圆点设计成红色,下面部分设计成绿色,寓意为一只手托起太阳,表达教院附中教师培养人才的美好心愿;同时下面设计又像成长中的幼芽,在阳光照耀下茁壮成长,寓意为教院附中学生在老师的培养下成人成才,必将长成参天大树。校标设计简洁明了,含义深刻,形式简约,色彩和谐。

校庆纪念日:52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按规定有最后决策权,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

(二)领导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规划(计划)完成的情况,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三)根据学校规模、编制标准、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聘任中层行政干部,聘任教职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例会和教职工大会,领导和定期检查各处室的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德育、总务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五)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校教师的聘用、培训等人事管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名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的重要问题决策前,主动征求党委建议,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大队委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督导室、学工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开展教育教学常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六)组织教师参与丰富多彩的教科研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扬州市教育局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遵守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素质报告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通过“每周之星”、“最佳合作小组”、“最美中学生”、“美德少年”等评选活动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基金”及各类奖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委托市教育局和人社部门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依法建立班主任考核制度,对班主任工作按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奖励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区、企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区、企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的机会。联合社区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拥有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师教育视野,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28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它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根据《教育法》规定制定了《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资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学校制定有《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财务制度》、《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食堂财务制度》,财会人员的任职符合规定条件,工作职责、权限明确,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有相关岗位的任免奖罚条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制定有《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