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18 10:37 供稿: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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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能高效地保证学校各方面工作有秩序的开展,是全体师生的责任。为加强管理,明确要求,规范各类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办公室、班级及教育教学功能室,教研组长、班主任及功能室负责人,作为安全节约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带领全体师生自觉保护室内外一切用电设施,杜绝一切浪费电的现象,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好习惯。
二、学校成立用电管理检查小组,在分管校长的组织下, 负责校园各用电场所的有关设备、线路及用电的维护检修,每周两次,并将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如出现玩忽职守,造成学校用电混乱或浪费,除追究责任外,并根据损失情况加罚管理检查人员。
三、各场馆、教室要做到人走灯灭或断电。办公室早晨7:40之前不允许开灯。教师微机上班开机,下班关机。办公楼开水炉早晨7:00开,下午5:30关。违者,值班教师每次交纳耗电费10元。另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断电,教研组、教室的评比与备课组和班主任的考核挂钩。
四、教室在7:20之前不得开灯,各教室要根据学生进教室人数多少增开室内灯数,严禁一人到校,灯亮一片的现象出现。早晨因特殊天气必须做到9:00前关灯。违者,上课教师每次缴纳电费10元。无故开灯班级,班主任一次缴纳电费20元。
五、功能室内设施专人负责,要做好使用的交接与记录,及时关闭电源。微机每次使用前10分钟开机,连续上课不必关机,否则要及时关机。严禁随意动用室内电器,出现问题将由具体责任人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发现一次违规现象,管理责任人每次缴纳20元,使用者每次缴纳30元处罚金。
六、严禁出现乱拉乱接现象,教师的用电器在校园内充电必须请示,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发现一次须交纳电费50元。
七、在校园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必须经校务会批准。如发现擅自接用电炉、电饭锅、电暖气等电器,使用者每次缴纳100-500元的处罚金,造成事故者,除缴纳处罚金外,还要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八、值班教师要做好照明灯的管理,及时开关灯,不能出现浪费电现象,发现一次,值班教师缴纳耗电费10元。
九、外来用电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电工进行接线处理。季节性用电器由学校按规定发放使用,任何人不得违规动用。否则,每出现一次违规现象,使用者要缴纳处罚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