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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讲课稿

发布时间:2012-10-18 10:27 供稿:扬州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中学生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讲课稿

扬州市交警一大队  赵有曦

各位同学,你们好!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合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我市广大中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和交通安全自护能力,进一步推进中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的法律规定。今天,我将着重讲讲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与中学生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同学们在交通活动过程中注意事项。

新实行的道路交通法规与条例以人为本,使人们的出行安全有了法律保障。交通法规的实施正在呼唤人们的守法意识,只有出行者严格遵守法律,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证出行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从交通安全法律实施情况看,出行者仍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各种违法现象屡屡发生。作为一个中学生为了出行的安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出行时,无论是步行、骑车还是乘车,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让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并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 中学生习哪些法律?

作为中学生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4至18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也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刑事犯罪:

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据中国公安部网站消息,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2661起,造成15646人死亡、6310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亿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公布了去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A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遇到交通事故我们中学生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镇静、会自救、保护自己,。

2、保护好事故现场,记下发生事故车辆的颜色、车型、号牌等特征。

3、记住拨打110警电话。打电话不要慌张、语无伦次,必须要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的特征。

 

三    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

新交通警察手势信号

及其含义;

四 扬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我市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相关内容。扬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禁区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管理,改善市区交通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范围内车辆禁区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车禁止驶入泰州路、盐阜东路、盐阜西路、淮海路、南通东路、南通西路以内的所有道路,以及史可法路与漕河路交叉口以南路段、友谊路、北门外大街、梅岭西路、长春路、平山堂路、念四桥路、扬子江北路与四望亭路交叉口以东路段、荷花池路。

市区小型货车每日22:00至次日6:00,允许在上述路段行驶。

非市区货车每日6:00至22:00不准驶入市区的运河北路(不含)以西、竹西路(不含)和邗沟路(不含)以南、友谊路、长春路、平山堂路、念四桥路、扬子江北与四望亭路交叉口以东以南,文汇北路与四望亭路交叉口以南路段、新城河路(不含)以东,江阳中路(迎新桥以东)、江阳东路、运河西路以内所有道路。

过境货车一律经南绕城公路行驶,禁止驶入市区内所有道路。对确需进入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二、号牌为非苏K阿拉伯数字的二轮摩托车,每日7:00至22:00禁止驶入东至江都路,北至漕河路、太平路(太平路与江都路交叉口以南)、史可法路、梅岭西路、长春路与梅岭西路交叉口以南、大虹桥路、念四桥路、四望亭路与扬子江北路交叉口以南,西至文昌西路(咏月桥以东)、文汇南路和文汇北路(不含),南至运河西路(不含)、江阳东路和江阳中路(不含)以内的所有道路。

     三、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一律不准驶入运河西路、江阳东路、江阳中路、江阳西路、邗江路、四望亭路、扬子江北路、平山堂路、长春路、友谊路、竹西路(不含)和邗沟路(不含)以南、运河北路(不含)以内的所有道路。

市区号牌的后三轮摩托车允许在运河西路、江阳东路、江阳中路、大学路、念四路、扬子江北路与念四桥路交叉口以北、江都路、漕河路、史可法路与漕河路交叉口以北的道路行驶。

四、人力三轮车、板车(环卫车除外)不得进入泰州路、盐阜东路、盐阜西路、淮海路、南通东路、南通西路以内所有道路等主干道路行驶。

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和板车禁止驶入东起运河北路(不含),西至新城河,南起运河西路、江阳东路、江阳中路,北至邗沟河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畜力车禁止驶入市区的所有道路。

五、所有车辆驾驶人员须严格遵守市区的禁区管理规定,自觉按照标志、标线的规定行车。对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的驾驶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五 交通活动过程中注意事项。

1、行走安全: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效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奔跑;没有行人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不准爬越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2、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安全:不满16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摩托车;不打伞骑车;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不骑“病”车;不骑快车;不与机动车抢道;不平行骑车;不在恶劣天气骑车。

3、乘车安全:乘公共汽车要停稳后上下车,在车上要抓好扶手,头、手等身体部位不能伸出窗外,管好身边物品,防止扒窃;乘高速汽车要系安全带;不乘超载车。

行走的安全常识

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走时,哪些情况最危险呢?

(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

(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特别补充说明

我国已对电动车使用者的年龄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车虽快速、便捷,但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如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中学生由于年龄太小,生理和心理条件均不适合驾驶电动自行车,一旦遇有紧急情况,这些尚未成年的学生很可能在采取紧急措施时会出现不当的处理方法,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以上所讲的是今天讲课的全部内容,谢谢同学们,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进步。再见!